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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统计局关于成立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并印发《三亚市统计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00823300-1/2022-0028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三亚市统计局
  • 成文日期:2022-06-30
  • 发文字号:三统字〔2022〕38号
  • 发布日期:2022-06-30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统计局关于成立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并印发《三亚市统计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6-30 08:29:30

三亚市统计局

局机关各科室、属事业单位

根据《三亚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三亚市统计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并印发《三亚市统计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暂行)》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钟   党组书记、局长、一级调研员

副组长:赵溢文 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  娟 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申品芬 办公室主任

沈  洋 综合核算科副科长

陈晓艳 农业贸易科科长

郑丕季 工业能源投资科负责人

陈运通 社会科技服务业科科长

冯  春 三亚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队长

蒲首豆 普查中心主任

二、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推进我局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总体指导,协调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二)加强与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协同治理,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三)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指导,督促各科室、中心、队认真做好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和清理工作。

(四)完成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由赵溢文兼任主任,申品芬兼任副主任,周选游、赵云娇为工作人员。

 

 

 

 

三亚市统计局

2022615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统计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17〕36号)、《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结合三亚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单独或联合起草、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一事一议及其他政策措施等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我局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室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办公室进行复审。

我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我局提请政府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以政府、政府办名义出台的政策文件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室在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复审后,还须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第三条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需进行调整而未调整或虽调整但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出台。

第四条  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必经程序纳入电子公文办理系统(涉密文件除外),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审查标准

第五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一)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二)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四)不得设置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五)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第六条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一)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二)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项目进入本地市场;

(三)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四)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五)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第七条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二)不得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三)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四)不得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第八条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一)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二)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依法允许可不披露的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三)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四)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第九条  不得制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第十条  起草室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效果,但属于《意见》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二)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三)明确实施权限。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被调整适用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政策措施如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则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载明即可;如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详见附件1)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审查表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对照第二章的审查标准逐条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违反任何一项标准的,可以出台实施。如有违反的,应详细说明违反哪一项标准及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并判断是否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并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例外规定的,应按要求调整政策措施并再次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起草室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向社会征求意见可以采取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起草科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后应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并记录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六条  政策措施提交局专题会审议时,应就公平竞争审查情况一并研究。提请局务会审议前,由综合科负责对该政策措施是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核查,起草说明中未载明无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或应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而未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作出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决策前,局主要负责人应当听取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第四章 评估与清理

第十七条  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实际影响全国、全省、全市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定期评估至少每3年开展1次,也可在定期清理我局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第十八条  政策起草科室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对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建立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目录管理制度,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列明名称、文号、制定时间、公平竞争审查结论、评估情况、清理情况、效力状态等信息,形成统一目录,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机制,每年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除外);

(二)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目录;

(三)对政策措施的清理情况和结果;

(四)公平竞争审查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  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本年度公平竞争审查统筹组织、机制建设、政策措施审查和清理、宣传培训等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目录、清理结果报送公平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五章 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市统计局反映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有关公平竞争的情况,政策起草科室应当予以核实。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问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策起草科室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2年71日起施行。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



原文下载:

三亚市统计局关于成立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并印发《三亚市统计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

三亚市统计局关于成立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并印发《三亚市统计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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