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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统计违法案件举报处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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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10:30 市统计局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统计违法案件的举报处理工作,根据国家、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统计局设立“三亚市统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与统计执法监督办公室合署办公,受理有关统计方面的举报工作,举报中心负责受理电话举报,当面举报,信函举报和人民群众认为方便的其它形式的举报。同时受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和上级部门转办的各类统计违法问题。

举报中心设立举报电话(0898-88282598),举报邮箱:sytjj@sanya.gov.cn,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三条举报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对受理的各类单位和个人举报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二)对结案的案件,或经审查,不能立案和要再行转办的案件要向举报单位或举报人予以及时和满意的答复。

第四条举报处理工作要坚持秉公办案,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举报处理程序及要求

(一)接受举报。对电话举报,要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并作好书面记录,对当面举报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并制作举报笔录或进行当面录音,经宣读或播放后由举报人签字、盖章或对录音进行认可。

(二)审查。对接受的举报材料应先进行认真审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要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属于本部门职权管辖内的案件,要提出拟办意见,送交局领导批示。

(三)立案、调查、处理。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举报,经认真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原因及决定告知举报人;对决定立案的,应在主管领导批准后,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一般由持有《统计执法证》人员和举报案件涉及到的专业科室人员2-3人组成,调查用的交通工具等后勤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决定立案的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审结。

(四)答复。对结案的举报案件,除匿名或化名无法答复的外,都要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及时进行告知;对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及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应根据需要随时将处理情况进行汇报和报告。

第六条严格保密制度

举报处理工作中要严格保密制度,切实保障举报人的权利,严禁将举报案情,举报人的姓名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泄漏。违反上述规定,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受理检举、控告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具体规定:

(一)不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人、控告人。

(二)不将检举、控告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可能危及其安全的有关情况和检举、控告的内容及办案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材料内容泄露给被检举、控告人及与受理工作无关的人员。

(三)对举报案件中的通讯工作,必须在保密情况下进行。

(四)对举报材料和办案过程中产生的材料,均列入密件管理。

(五)向举报人核查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六)在对举报案件调查核查过程中及查处结案之后,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进行新闻报道或在其他场合公开举报人的任何信息。

第七条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凡向政府统计部门举报的,经查证属实,对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统计机构视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举报虚报、瞒报、篡改、伪造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按对该违法案件处罚金额的2%额度内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800元。奖励在案件查处终结后的6个月内实施。对数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实施一案一奖,奖励金额的分配,根据各自提供线索的人所起的作用视情确定。凡受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举报或匿名(化名)的举报均不属于奖励范围。

第八条举报人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反映问题,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事实要清楚;对反映问题事实不清楚或道听途说、没有调查线索的,不予受理;对属于故意诬陷、恶意举报的,转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三亚市统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地址:三亚市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大楼四楼市统计局。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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