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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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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3 00:00

  三亚市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三亚市统计局  

  三亚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要求,我市按照国务院、省第三次经济普查办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第三次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2013年12月31日 ,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普查对象是在我市辖区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我市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通过对我市原各镇(区、农场)的数据质量抽查,数据填报综合差错率为3.4‰,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三亚市统计局和三亚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三亚市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第一号公报)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市第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4756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2217个,增长87.3%;第二、第三产业的产业活动单位6062个,增加2566个,增长73.4%;全市第二、第三产业个体经营户29645户,增加5318户,增长21.9%,其中,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18950户,增加6022户,增长46.6%(详见表1-1)。  

 

 

      

    

 

 

  2013年末,在第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910个,占19.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法人单位817个,占17.2%;房地产业法人单位672个,占14.1%。在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个体经营户10548户,占55.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个体经营户4232户,占22.3%;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2253户,占11.9%(详见表1-2)。  

      

  

      

      

   

    

  2013年末,全市第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4052个,比2008年末增加2041个,增长101.5%。其中,内资企业占98.1%,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1.1%,外商投资企业占0.8%。在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2.3%,私营企业占36.6%(详见表1-3)。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市第二、第三产业单位(含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从业人员17.16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5.99万人,增长53.6%。其中,第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6.48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6.71万人,增长68.7%。  

  在全市第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23万人,占25.7%;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94万人,占11.8%;房地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8万人,占10.9%。  

  2013年末,全市第二、第三产业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8.28  

  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2.16万人,增长35.3%。其中,有证照  

  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5.64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1.42万人,  

  增长33.6%。  

  在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从业人员2.66万人,占47.2%;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1.59万人,占28.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0.44万人,占7.7%(详见表1- 4)。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市第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3096.2亿元,比2008年末增长180.2%。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6.4%,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93.6%。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市第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3750个,占全市第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的92.5%。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小微企业801个,占全市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的19.8%;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小微企业717个,占17.7%;零售业小微企业522个,占12.9%。  

  2013年末,全市第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从业人员5.30  

  万人,占全市第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43.3%。  

  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住宿业小微企业从业人员0.80万人,占6.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小微企业从业人员0.77万人,占6.3%;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小微企业从业人员0.75万人,占6.2%。  

  2013年末,全市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444.2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的46.6%。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房地产开发经营小微企业资产总计686.7亿元,占全市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的22.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小微企业资产总计288.9亿元,占9.3%;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小微企业资产总计194.2亿元,占6.3%(详见表1-5)。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3年末,全市第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法人单位15个,占全市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的0.4%,其中,节能环保产业企业8个,占全市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的0.17%;生物产业企业6个,占0.13%。  

  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76人,占全市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0.2%。其中,节能环保企业从业人员138人,占全市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0.11%;生物产业企业从业人员137人,占0.11%。  

  六、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市第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85.2%,比2008年末提高了5.9个百分点;机关、事业  

  法人单位占7.1%,下降了3.7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单位占7.7%,下降了2.2个百分点。  

  在第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占12.0%,比2008年末提高0.9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占88.0%,下降0.9个百分点。  

  2013年末,在全市第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74.3%,下降0.4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19.8%,提高0.2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5.8%,提高0.1个百分点。  

  在第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9.8%,比2008年末下降5.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90.2%,提高5.7个百分点。  

  在全市第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吉阳区占46.2%,天涯区占44.3%,海棠区占3.1%,崖州区占2.4%,国营农场占3.4%。  

  在全市第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吉阳区占51.4%,天涯区占38.0%,海棠区占4.3%,崖州区占3.5%,国营农场占2.4%(详见表1-6)。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2.3%,比2008年末提高0.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7.7%,下降0.1个百分点。在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3.5%,比2008年末提高0.2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6.5%,下降0.2个百分点。  

  在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中,吉阳区占34.1%,天涯区占47.6%,崖州区占4.8%,海棠区占6.1%,国营农场占7.4%。在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吉阳区占33.3%,天涯区占50.5%,崖州区占3.9%,海棠区占6.2%,国营农场占6.1%(详见表1-7)。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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