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字〔2021〕2号
三亚市统计局
关于送达《三亚市统计局统计行政
义务告知书》的通知
各区统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提高统计调查对象的依法统计意识,按照省统计局的部署,结合三亚统计工作实际,请各专业于2021年4月20日前将《三亚市统计局统计行政义务告知书》送达至统计调查对象,送达工作要做到全覆盖。今后在实施企业“一套表”制度或其他政府统计调查时,凡新增加的统计调查对象,各专业要及时送达《三亚市统计局统计行政义务告知书》。所有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行政义务告知书送达回执表》要在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收回,报局统计执法监督办统一备案。
各区统计局可参照本《告知书》,以本单位文号,送达《统计行政义务告知书》,并做好《回执表》的回收和归档工作。
附件:1.各科室码段分配表
2.三亚市统计局统计行政义务告知书
三亚市统计局
2021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各科室码段分配表
科室名称 |
码段范围 |
备注 |
综合核算科 |
1-99号 |
三统行告字〔2021〕 号 |
农业贸易科 |
100-3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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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能源投资科 |
400-7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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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调队 |
800-8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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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科 |
900号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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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1. 各科室要做好送达登记;
2. 码号做到不重不漏。
附件2
三亚市统计局统计行政义务告知书
三统行告字〔 〕 号
:
为确保政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相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你单位具有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义务。特将有关法律事务告知如下:
一、你单位依法确定为 专业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履行统计法律义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承担相应的统计法律责任。
二、你单位须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统计数据资料,报送的统计报表、时间要求、报送方式如下:
1.统计报表:
时间要求:
报送方式:
2.统计报表:
时间要求:
报送方式:
3.统计报表:
时间要求:
报送方式:
我局对你单位报送的统计数据,只用于统计工作,不对外提供。请你单位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统计报表。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报表)、拒绝提供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报表)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若报送统计报表过程中遇到业务上的难题,请及时与我局工作人员联系解决。(联系人: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
三、你单位应当依法确定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组织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或财务、会计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统计人员积极参加我局举办的统计法律和统计业务培训班学习。
四、你单位应当依法保障统计调查工作条件,配备计算机及网络等设备,满足联网直接报送统计报表的工作需要。依法设置、保存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依法保存统计调查表和有关的凭证、会计资料等,上报存档的统计报表须有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以备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统计数据核查和统计执法检查等工作。
五、你单位在报送统计资料(报表)过程中,若发现政府领导人员、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行为(比如通过任何方式强令、授意、指使、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通过任何方式授意统计调查对象阻碍、拒绝统计执法检查等),请及时向我局举报。
举报电话:88282598.举报受理人:申品芬。办公地址:三亚市文明路145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大楼四楼市统计局
六、你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统计督察延伸检查、统计执法检查、统计违法举报案件核查和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等,如被发现存在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将由统计机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如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将由任免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七、你单位收到本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请认真填写《统计行政义务告知书送达回执表》,按照要求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三亚市统计局备案留存。
三亚市统计局
2021年 月 日
统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部分重要条款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最后一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
(2019年3月13日国家统计局第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六条 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一)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迟报统计资料;
(四)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三)多次迟报统计资料;
(四)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六)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遵循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统计守信企业予以激励;对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实施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措施(略)
统计行政义务告知书送达回执表
收文单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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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三亚市统计局 |
发文时间 |
2020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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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三亚市统计局行政义务告知书 |
文号 |
三统行告字〔202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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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
2021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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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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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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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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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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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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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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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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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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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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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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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单位 统计人员及联系方式 |
统计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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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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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员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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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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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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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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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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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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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事项 |
1.本单位负责人及统计人员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三亚市统计局印发的《统计行政义务告知书》所告知的全部事项,本单位承诺履行统计法律义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承担统计法律责任。 2.本单位统计人员发生变动时,按照先到后离的原则,办理统计业务全面交接手续,新接任者履行本单位统计人员工作职责。新接任者联系方式及时向三亚市统计局主管专业的工作人员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