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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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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2 10:12 市统计局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及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受理工作制度,我局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和海南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三亚市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于2021年3月30日起印发实施。

二、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加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力度,构建及时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完整体系。

三、主要内容

本制度共13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制度》制定的主要目的。《制度》第一条明确了制度制定的主要目的是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二)明确了《制度》的适用范围。《制度》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三亚市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三)明确了举报管理工作的原则。《制度》第三条规定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三亚市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四)明确了统计违法举报的渠道。《制度》第四条公布了三亚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

(五)明确了统计执法监督机构登记举报的程序和制度。《制度》第六条规定执法监督办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制度》第七条规定执法监督办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通过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制度》第八条规定执法监督办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报告分管法治工作领导;

2.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执法监督办转交相关科室处理;

3.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4.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5.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6.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六)明确了执法监督机构对举报事项的受理范围和要求。《制度》第九条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办应在分管法治工作的领导批准后,牵头成立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制度》第十条调查组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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