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亚市统计局
2018年7月27日
为摸清“三农”基本国情,查清“三农”新发展新变化,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组织开展了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普查对象包括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或拥有农业生产资料的户、农业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是农业生产能力及其产出、农村基础设施及其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民生活条件等。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普查员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市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约1299人,登记了57592个农户、103个村级单位、0个乡级单位、1016个农业经营单位;组织26名工作人员对粮食等大宗农作物播种面积进行无人机飞行测量,完成了15个抽中普查区共75个抽中样方的遥感测量和实地调查,实施了85架次整村无人机飞行测量,掌握了全市主要农作物种植空间分布,取得了全市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数据。
根据国务院农普办统一部署,省政府农普办组织了数据质量抽查,事后综合评估结果表明,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在普查对象的覆盖误差、普查指标的计量误差等方面均在设计的允许范围之内,数据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农普办和三亚市统计局将分期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
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4个区,1个管理委员会;103个村,其中92个行政村,11个涉农居委会;571个自然村;12个2006年以后新建的农村居民定居点。
一、农业经营主体
2016年,全市共有1016个农业经营单位。2016年末,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总数810个,其中,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589个;49714个农业经营户,其中,622个规模农业经营户。全市共有12.47万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二、农业机械拥有量
2016年末,全市共有拖拉机3785台,耕整机2078台,旋耕机360台,播种机60台,水稻插秧机61台,联合收获机107台,机动脱粒机1248台。
三、土地利用
2016年末,耕地面积23315.09公顷[1],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不含未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的生态林防护林) 25297.07公顷。(注[1]:耕地面积使用国土部门数据)
四、农村基础设施
2016年末,全市100%的村通公路;100%的村通电,8.7%的村通天然气;23.3%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2016年末,全市85.4%的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18.4%的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81.6%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五、农村基本公共服务
2016年末,58.3%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44.7%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84.5%的村有卫生室。
六、农民生活条件
2016年末,99.5%的户拥有自己的住房,55.6%的户使用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92.7%的户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
注:
1.村: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2.自然村:指在农村地域内由居民自然聚居而形成的村落,自然村一般都应该有自己的名称。
3.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三亚市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
4.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5.农业经营单位:指三亚市内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6.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7.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8.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9.耕整机: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作业的机械,包括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
10.旋耕机:指与拖拉机配套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
11.播种机:包括条播机、穴播机、异型种子播种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撒播机、免耕播种机等。
12.水稻插秧机:指自带动力驱动作业,用于水稻插秧的机械。
13.联合收获机: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获的切割(摘穗)、脱粒、分离、清选等其中多项工序的机械。包括稻麦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获机。
14.机动脱粒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作业机械。
15.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指普查年度内,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实际用于经营的林地面积。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不包括未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的生态林防护林。
16.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为网上购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务的配送站点。
17.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处理。
18.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污水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污水处理设施,但是对污水实行统一集中收集由其他单位处理。
19.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完成或部分完成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的改造,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20.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由村集体、个人或其他机构举办的主要以服务公众为目的、有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的体育活动站、馆、场所等。
21.有卫生室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经县级以上医疗主管部门许可,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创办的卫生室(所、站)。卫生室(所、站)需要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医疗卫生活动。不包括专业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22.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3.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指通过自来水厂或集中净化设施进行净化和消毒、并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供人们生活的水。
24.水冲式卫生厕所(冲入下水道、化粪池和厕坑):指有上下水系统,或厕间有备水桶(瓢冲),坐便或蹲便器有水封或无水封的厕所,且粪便及污水冲入到下水道、化粪池和厕坑,无蝇,不会造成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