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二、为什么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助于规范政府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措施,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市场竞争形成市场价格、市场价格配置市场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三、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是什么?
制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四、哪些文件不需要进行审查:
1.内部管理文件,如人事、财务、工作制度等;
2.一般事务性文件,如工作报告、领导讲话、会议通知等;
3.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等;
4.常规性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备案等。
五、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是什么?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从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标准,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经营生产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
同时,还提出了两条兜底性条款: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
2.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这些标准全面系统地为公平审查提供了遵循,为政府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