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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定有哪些?

1、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2、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3、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4、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5、组织实施本地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6、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7、提供统计所需行政记录资料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及时报送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8、保护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9、统计资料的公开与保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10、监督统计法执行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11、依法追究违法责任人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12、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虛作假责任制。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虛作假的责任主体。



三亚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