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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业经济普查相关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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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5 00:00

   一、省局拟与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保监局、海南证监局联合发文,明确金融业普查分工、工作要求等。目前与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的联合发文正在会签中,与海南保监局、海南证监局已做好沟通协商工作,待国家有关方案下发后即联合发文。

  二、按相关规定,各商业银行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地区、地级市、州、盟)分支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级支行及所属的分理处、储蓄所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保险公司垂直管理的省、地级保险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三、按普查方案规定,各地普查机构要负责组织实施普查区内金融系统(指由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协会、保险监督管理协会、证券监督管理协会垂直管理的单位)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利用电子终端设备进行GPS定位、核实底册中相关信息和证照拍照工作;负责组织普查区内金融系统视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填报相关普查表(单位普查表)。  

  金融系统负责协助地方普查机构开展对普查区内全部金融系统普查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以及视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数据采集工作;负责按普查方案要求采集辖区内法人单位的《金融系统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并上报国家。  

  四、按普查方案要求,金融系统(指由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协会、保险监督管理协会、证券监督管理协会垂直管理的单位)的视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免填“企业主要经济指标”(193)、“非企业法人单位指标”(194)内全部指标。  

  金融系统外的其他金融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按普查方案要求填报单位普查表。  

  五、金融系统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中的“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单位情况”(182)中的指标省局正与相关部门沟通,争取由省局统一收集后在正式普查登记前反馈市县。  

    

  省局负责金融业普查的处室和联系人:  

      核算处(服务业处)     罗玲     65347170IP6504  

      核算处(服务业处)     张建筑   65351308IP6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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